10月1日起,威海较低月工资提至2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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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日,记者从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10月1日起,威海较低工资标准再度上调,月较低工资标准由1910元提至2100元,小时较低工资标准由19.1元提至21元,执行全省较高标准。
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了全省较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全省月较低工资标准为2100元、1900元、1700元;小时较低工资标准为21元、19元、17元。月较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较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根据近年来威海的经济社会发展、职工工资增长等情况,此次调整威海执行月较低工资标准2100元,小时较低工资标准21元,均执行全省较高标准,从10月1日起执行。这是威海自1995年实行较低工资标准制度以来,第17次上调月较低工资标准。
较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较低劳动报酬。“调整较低工资标准,意味着部分企业职工工资会提高,主要是部分制造业、零售业、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中,初入职员工、低技能员工和辅助岗位员工等。”威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介绍,其他收入较低的劳动者工资也会相应提高。
记者还了解到,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劳动者应当享受的福利待遇,应当在较低工资标准以外,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此外,按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对劳动者包吃住,属于用人单位给予职工的福利,用人单位不能将此计算在工资之内。劳动者在试用、见习、熟练或学徒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只要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得的工资不得低于较低工资标准。(Hi威海客户端记者 周颖 通讯员 于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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